发布时间:2023-12-16│ 来源:欧宝体育在线登录入口官网
原标题:媒体采访 定制“实木颗粒板”柜门变成了“密度板”,消费者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如今,不少人买房后选择全屋定制家具,不但可以选择一套自己喜欢的风格,还有师傅上门安装。青岛的孙先生前段时间在某商场里的家具公司定制了一套柜门,合同约定的柜门材料为“实木颗粒板”,但安装之后孙先生通过边角料才发现大部分柜门的材料为“密度板”,两种材料的柜门价格竟相差两万元。这定制“实木颗粒板”柜门变成了“密度板”,王先生能否主张“退一赔三”?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琛珺律师就此问题接受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栏目组记者的专访。
孙先生后来找到家具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负责人解释是因为制作家具的厂家新来的员工领错了材料,导致柜门材料不同发错货,愿意退换货。但孙先生认为家具公司的行为不但耽误了自己搬进新房的时间,造成在外租房居住的严重经济损失,而且以次充好,存在欺诈行为。其请求家具公司“退一赔三”遭拒。家具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孙先生与家具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家具销售合同》,实为家具定制的承揽合同,家具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孙先生按期交付柜门的义务。在本案中,家具公司向孙先生交付、安装的柜门存在不符合约定材质的情形,即使安装好,也属于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孙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262条和《民法典》第781条要求家具公司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的是因欺诈而形成的惩罚性赔偿。
参考《民通意见》第68条,以上法条中的“欺诈行为”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而欺诈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实践中,一些法院会因消费者不能充分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而否定构成欺诈,但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取得经营者欺诈故意的直接证据,应当由经营者验证自己不存在欺诈故意。
在本案中,家具公司解释制作厂家新来的工人领错材料、发错货,不足以证实自己不存在欺诈故意,其作为销售定制家具的专业主体,对交付的家具是不是满足合同约定有严格的审查义务,不能以厂家作为“挡箭牌”,因此能推定家具公司具备拥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此外,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属于欺诈行为。”家具公司向孙先生交付的大部分柜门为“密度板”,还有小部分柜门为“实木颗粒板”,属于以次充好,构成欺诈行为。
本案中,退货、重做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违约责任,但如果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真实的生活中想通过协商、第三方主持调解获取赔偿较为困难,建议消费者充实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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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琛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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